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
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6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将于
占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一日公司总股本的 0.06%,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
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