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兴福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薪酬管理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同时参考外部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
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
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等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根据其履职情况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津
贴标准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未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且
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含独立董事)
,不再另行领取除固定
津贴外的其他薪酬。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确定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
职责和履职情况,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董
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通过,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津贴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
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
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相
关制度及方案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
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我国法律、法
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引咎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
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
其绩效类工资或津贴不予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
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
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
况、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年末考核情况等。
(2)外部因素,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
变化、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
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
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