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福电子: 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9 0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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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
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
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
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以《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
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
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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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
有违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及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对于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应按照有关法规和
                         《公
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
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
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
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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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
予以解决的;
 (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
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
质押融资;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
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公
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
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
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
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
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
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
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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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
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做好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
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须在资产、人员、财务、
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关联方之间相互独立。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积极做好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防范和
自查、整改工作,应在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时向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和董事长汇报。
   第十六条 内控审计部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核查,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发现问题时内控审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
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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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
总经理上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关联方
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
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
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及时对关联方
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
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
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
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
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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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
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
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
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的相关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
公司必须与相关关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公司
与相关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关决策机构批
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和关联交易
协议安排资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相应
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
支付资金,也不得违背相应的决策机构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
司依法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
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
财务部需审核有关协议、合同及审批文件等材料,并按照《资金
管理制度》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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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
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建档管理
  第三十条 财务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
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依据董事会办公室每月发布的公司关联方
认定信息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
及直接处理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接受行政处分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公司应在必要时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
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
依法主张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
时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索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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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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