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
成就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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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森麒麟 指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权激
指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草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 指
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按照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激励对象 指 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股票期权、期权 指
条件购买森麒麟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
有效期 指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
权的行为,在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
行权 指
期权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
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
行权条件 指
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办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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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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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声明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森麒麟”或“上市公司”、“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在森麒麟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森麒麟全体股东
及有关各方参考。
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
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
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森麒麟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
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
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
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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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森麒麟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
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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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完整;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
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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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并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2022 年 3 月 17 日至 2022 年 3 月 26 日,公司通过内部公示布告栏对本
次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3 月 28 日,
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
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2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已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将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
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
宜。
四、2022 年 4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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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22 年 4 月 1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议案》。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
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同时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授予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
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律师
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六、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
予登记人数为 442 人,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期权数量为 1,957.10 万份。公司于
公告》。
七、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议
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行权
条件成就的议案》。拟对本次激励计划未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离职涉及的股
票期权进行注销,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同时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
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国泰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部分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八、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拟对本次激励计划根据相关规定
需注销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同时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
意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部分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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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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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等待期届满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计算,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本次激励计划行权
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
行权期 行权时间
票期权数量比例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行权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 40%
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行权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 40%
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
第三个行权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 20%
成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股票期
权的第三个等待期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 行权条件 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条件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行权条件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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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内,
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4 年度
(1)以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实现营业收入 8,510,718,471.31
元,较 2021 年增长 64.39%,
比例为100%;
据前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
(3)以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三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中
的销售净利率目标实现,可实现
(4)以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行权比例为 30%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目标: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行权比例系数×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计划行权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等级依据综合考核评分结果共分为
的第三个行权期内,共有 265 名
A、B两个评分等级,每一级别对应的行权比例系数如下表所示:
考核分数(S) 考核等级 行权比例系数
权条件,行权比例系数按照个人
S<80 B 不予行权,剩余股票期权注销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中有 1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公
司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466 名调整为 452 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数量调整为 1,979.70 万份。
(二)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后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过程中,
由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有 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公司拟向其
授予的共计 22.60 万份股票期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实际登记完成总人数由
万份。
(三)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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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公司绩效考核目
标未达成、第二个行权期公司绩效考核目标部分目标未达成;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部分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目标未达成等原因,公司将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5,080,965 份予以注销,剩余已获授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为 4,490,035 份;因 103 名激励对象离职,首次授予总人数由 442 人调
整为 339 人;因 54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目标未达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人数调整为 285 人。
(四)因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及 2023 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
议案》,本次激励计划未行权数量由 4,490,035 份调整为 6,279,971 份,行权价格
由 24.31 元/份调整为 16.97 元/份。
(五)因公司 2024 半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分别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三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由 16.97 元/份调整为 16.76 元/份。
(六)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部分激励对象未行权;第三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部
分未达成;部分激励对象离职等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事项;部分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考核目标未达成等原因,公司将对本次激励计划因前述原因导致的首次授予已获
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3,621,570 份予以注销,剩余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为 887,905 份;因 32 名激励对象离职等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事项,首次授予
总人数由 339 人调整为 307 人;因 42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目标未达成,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人数调整为 265 人。
(七)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4 年度权益
分派事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16.76 元/份调整为 16.47 元/份。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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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内容一致。
四、本次行权股票来源、行权的具体安排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期权简称:麒麟 JLC1
(三)期权代码:037241
(四)行权价格:16.47 元/份
(五)行权模式:自主行权模式
(六)本次符合可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265 人
(七)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887,905 份,占公司当前股份总数的 0.0857%,
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本次股票期权可行
获授的股票期权 本次可行权的 剩余尚未行权的股
姓名 职务 权数量占公司当前
数量(万份) 数量(份) 票期权数量(份)
股份总数的比例
董事、副总经理、
许华山 35.00 23,498.00 23,498.00 0.0023%
财务总监
董事、副总经理、
王倩 12.00 9,929.00 9,929.00 0.0010%
董事会秘书
范全江 副总经理 25.00 16,784.00 16,784.00 0.0016%
姜飞 副总经理 30.00 20,141.00 20,141.00 0.0019%
牟晋宝 副总经理 15.00 11,410.00 11,410.00 0.0011%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260 人)
合计(265 人) 1,189.00 887,905.00 887,905.00 0.0857%
注:(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是由于四舍
五入所造成。
(八)期权行权期限:本次行权事宜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发布自主行权提
示性公告。
(九)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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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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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行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行权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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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
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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