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此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1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纳入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筹资风险,降低
筹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长城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筹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包括发行股票筹资(包括非公开发行及公开发行)和债
务性筹资(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形式)。
第四条 筹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合理权衡降低成本的原则、适度
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 与银行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与发行公司股票、
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和财务管理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
行相关工作。
第六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七条 公司根据筹资目标和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公司对筹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
并经决策层决议后各职责部门方可进行筹资活动。筹资方案中明确载明筹资用途、规模、
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筹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评估。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和财务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
第二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九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由证券投资部起草方案,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开展筹资活动。
第十条 证券投资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开
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三章 债务性筹资
第十一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但不限于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发行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和公司债等债务性融资工具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的有
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
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每年对其本年度负债结构、借款额度做出计划安排,提
交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借款的办理程序:
(一) 公司借款
(1)借款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10%(含本数)由
董事长批准,并在年度财务决算中进行报告;
(2)借款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10%但低于 30%(均
不含本数)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借款金额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子公司借款
后报公司财务总监复核,最终由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处借款必须提前向公司财务管理部及证券投资部
申请,待依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完毕程序后进行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债务性融资工具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和财务管理部共同提出方案,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
交易商协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文件后开展。证券投资部和财务管理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
配合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
务性融资工具发行的准备工作,相关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四章 筹资的监督
第十七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一) 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确有必要改变资金用
途的,必须重新评估资金使用的风险并事先经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或债权人或相关
主管机构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二) 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
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等。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部应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按照有关会计
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筹
措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及时计算利息或股利,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
息,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第二十条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部应及时
报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金额以及预计延后的期限,必要时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资金
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延期。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对公司筹资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 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筹资业务
全过程的现象。
(二) 筹资业务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
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 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四) 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等的保管情况。
(五) 筹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科目运用是
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 所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
(七) 所筹资金归还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对公司筹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
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
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报告,
上报董事会和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
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审计委员
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据本制度进行的筹资活动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