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9 00: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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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此制度经公司2025年7月1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程序,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
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
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
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
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
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
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
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管理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
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六条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
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
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如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应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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