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林股份: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9 0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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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林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双林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宁波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宁波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做出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宁波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还将
根据需要提供网络、电话、视频、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具体方式和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二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
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
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予以说明。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宁波证监
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五章   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
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
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 3 项或者
第 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人民币 0.05 元
的,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 1、2、3、5 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就关联事项做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属于
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
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双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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