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纳 达: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9 0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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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管理,规
范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确保公司行为
合法合规,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
活动,以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被审计
主体的负责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
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
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
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即“审计部”)。公司审计部具体负责公司的
各项审计事务。在公司审计委员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
行使审计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部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第十条 审计部应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由审
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公司具体安排审计事务时,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回
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保持应有的
职业谨慎,并保守公司秘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
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
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 审计部应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七) 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八) 内部审计通常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
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 产管理、资金管理、投
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九) 审计部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十) 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部的工作权限: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
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严重违反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
议。
  (九)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
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
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
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
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
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
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
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
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
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
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
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
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 业绩快报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
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 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
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在考虑公司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 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
划。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的审计通知书,被审计
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用审核、观察、询问、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
法实施审计,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并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条 审计终结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
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 并和审计报告
及其他审计资料按照规定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五)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
 (六)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七)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八)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九)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每年应当要求会计师事
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
者否定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应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奖惩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应当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配合其问询、函件、谈话及中介机构专项核查等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 部审计人
员和对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 公司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 员,公
司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处分或处罚。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
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公司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 必要的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
和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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