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林股份: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9 00:01:3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0100       证券简称:双林股份     公告编号:2025-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了各位董事,董事会于
表决的董事 9 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9 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由董事长邬建斌先生主持,各董事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加快公司的国际化战略及海外
业务布局,增强公司的境外融资能力,扩充公司战略规划产品的产能,根据《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公司筹划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主板挂牌上市。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
市规则》”)以及香港法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事宜将在符合香港法律及《香港联交所上
市规则》的要求和条件下进行,并根据需要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的批准、核准或备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
讯网刊登的《关于筹划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提示性
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工作需要,公司拟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的审计机构。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聘请 H 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境内企
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
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的需要,公司制定了《境外发行证券及
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该工作制度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后
生效并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
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 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顺利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确认或追认公司
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框架、原则和决
议有效期内,单独或共同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一)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
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等)的意见、并结合市场
环境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及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
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 H 股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
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比例、超额配售事宜、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
  (二)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起草、修改、签署、递交及刊发招股说明
书(中英文版本,下同)、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及其他申报文件;批准盈
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中止及终止任何与本次发行并上
市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整体协调人聘用
协议(如适用)、承销协议、关连/关联交易协议(包括确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
年度上限金额)、顾问协议、投资协议(包括基石投资协议)、股份过户协议、定
价协议、公司秘书委任协议、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如境内外律师、行业顾问、
印刷商、公关公司、审计师、内控顾问等)、企业服务公司聘用协议(如有)、收
款银行协议等)、豁免申请、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服
务合同、监事服务合同、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招股文件或其他需要向保荐人、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出具的承诺、确认、授权以及任何与本次
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承诺、契据、函件文本或其他与本次发行
并上市实施有关的文件;聘任、解除或更换(联席)公司秘书、负责与香港联交所
沟通的两名授权代表及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聘请
保荐人、保荐人兼任整体协调人、承销团成员(包括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簿
记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等)、财务顾问、合规顾问、商标律师(如
有)、境内外律师和审计师、印刷商、公关公司、收款银行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
市有关的中介机构;代表公司与境内外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
监会、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沟通以及作出
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批准及签署验证笔记以及责任书,决定与本次
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费用、发布正式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大量印刷招
股说明书、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以及申请表格;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
过户以及在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等;办理审批、登记、备案、
核准、同意、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根据
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办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书说明书
责任保险购买相关事宜;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3.05 条的规定委任授权
代表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
事项。
  (三)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起草、修改、签署、执
行、完成并向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交
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组织或个人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或其
他所有必要文件,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或同
意等手续,代表公司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
并做出其认为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行为及事项。
  (四)在不限制本议案上述第一点及第二点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根据香港联
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及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以下简称“A1
表格”)的形式与内容(包括所附承诺),代表公司批准保荐人适时向香港联交所
提交 A1 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于提交 A1 表格时
提交的其它文件、信息及费用,代表公司签署 A1 表格及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
并于提交该表格及相关文件时:
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 A1 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
  (1)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不时生效
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一切要求;
  (2)如果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预期就上市申请进行聆讯审批的日期前,
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在此呈交的 A1 表格或上市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
料在任何实质方面存有重大误导性,公司将通知香港联交所;
  (3)在证券交易开始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9.11
(37)条要求的声明(附录五 F 表格);
  (4)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9.11(35)至 9.11(37)条的规定在适
当时间提交文件;
  (5)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香港法例第 571V 章)第 5 条和第 7 条的规定批准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
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1)所有经公司向香港联交所呈递的文件(如 A1 表格);
  (2)公司或公司代表向公众人士或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某些公告、
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一经其将该等文件递交香港联交所,香港联交所可代其向
香港证监会递交该等文件。
送交存档的方式以及数量由香港联交所不时制定。
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
  (五)批准、签署上市申请及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签署的其他有关上市及股票
发行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 A1 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
关豁免申请函、随附附录、表格和清单)的形式和内容,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保荐
人、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或授权,以及与 A1 表格相关的文件,
并对 A1 表格及其相关的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批准、签署及核证招股说明书
验证笔记及责任书等文件;批准公司签署对保荐人就 A1 申请文件内容所出具的背
靠背确认函;授权保荐人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交
A1 表格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文件以及授权保荐人代表公司与有关监管
机构就本次发行并上市联络和沟通以及作出任何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
公司与香港联交所就其对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提出的问题与事项作出沟通);授权董
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因应《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3A.05 条的规定向保荐人提
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人须向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便保荐人实行其职责。
  (六)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关、监
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并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大会
和/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其它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包
括但不限于对章程及制度的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
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毕后,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内容作出相
应调整和修改;在本次发行前和发行完毕后依据相关规定向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
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前述文件的核
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并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相关登记
机关办理 H 股股票登记事宜。
  (七)批准将本次董事会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及如需要,经任何一位董
事及公司秘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
交所和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和/或经要求,发给其他相关各方和包括保荐人在内的
参与本次发行并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核证、通过和签署招股说明书、申请表格等
将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呈交的文件及公司备查文件等。
  (八)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
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根据招
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如适用)的用途。
  (九)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或备案文
件,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但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十)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
全部事务,签署及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法律文件作出
修改、调整或补充并批准相关事项。
  (十一)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向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内的政府机
构及监管机关递交及收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公司
秘书,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公司在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代理
(如需)的相关文件等),并办理有关签署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及必要或
合宜的其他事宜。
  (十二)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所发行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事宜
以及遵守和办理《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其他事宜。
  (十三)上述批准的权利应包括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
改、调整或补充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权利。
  (十四)在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已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
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并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
关的其他事务。
  (十五)授权期限为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如果公司已
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则决议
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 H 股发行并上市完成日。
  本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顺利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董事会同意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 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
的议案》(以下简称“《授权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议案的基础上,
进一步授权董事长邬建斌先生作为董事会授权人士(可转授权)行使该议案授予的
权利,具体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议案所述相关事务及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
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务。在符合上述前提的情况下,任何由上述授权人士作
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即被视为公司适当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董事会在此
在所有方面批准、确认和追认由上述授权人士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作出的、与达
到上述目的和意向有关的所有行动、决定及签署和交付的所有文件。授权期限与
《授权议案》所述授权期限相同。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且公司近期拟对经
营范围进行变更,同时因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向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
归属期的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608.72 万股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以及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向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491.4197
万股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导致公司总股本相应变更,董事会同意修订公司章程
相关内容及对《公司章程》相关附件涉及的条款同步进行变更,并办理工商变更手
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相关制度。
  本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同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星期一)14:00 在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璜溪口
吉山村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
潮资讯网刊登的《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双林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