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欣氟材: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8 21: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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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紧急情
况,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过半数独立董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修改亦同。本
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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