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
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及相关公司(含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
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
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
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本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事故或
负面事件、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相关信息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审议的事
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包括变更
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
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除《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在发生后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
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第八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七)存贷款业务;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除《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
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和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
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内外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十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十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合并、分立和分拆;
(四)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五)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七)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八)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九)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十)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形;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
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
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
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
第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
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
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
日,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
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办公室。
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
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部
门。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
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
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如有)审
议时;
(二)部门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三)有关各方及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协议
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
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应当报送说明的重大事项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
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
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
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程序。
第二十七条 证券投资部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人员:
(一)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研技术
人员、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
(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信息
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财务顾问
等。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
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
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
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
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
泄漏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
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
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该事件难以保密;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
关该事项的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三十一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
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
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
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
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信
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分
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三十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
件的当日内;
(二)在知悉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
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三十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
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重大隐瞒。
第三十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
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
不得推诿。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或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
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
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
(一)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本制度,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规提供公司重大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制度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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