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隆华新材
股票代码:301149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珠珊集镇 41 号
通讯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珠珊集镇 41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减少(股权比例下降至 5%以下)
签署日期:2025 年 7 月 1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 号准则》”)及
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新材”)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隆华新材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隆华新材、上市公司 指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减少至 5.00%以下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的权益变动行为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珠珊集镇 41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张春芳
注册资本 40,244,065.92 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2MA35HQUM1W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有限合伙企业
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
经营范围 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6-05-13 至 2026-05-12
通讯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珠珊集镇 41 号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实缴出资数额(元) 出资比例(%)
是否取得其他
姓名 性别 公司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国家居留权
张春芳 女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国 山东淄博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止到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安排,通过集中竞价的方
式减持其持有的隆华新材部分无限售流通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份的计划安排,存在继续减持隆华新材股份的可能。
(1)2023 年 2 月 7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
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新余隆振”)持有公司股份 26,286,571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6.11%,计
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不超过 3,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88%。
(2)2023 年 5 月 20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数量过半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2023 年 4 月 24 日至 2023 年 5 月 19 日,
公司股东新余隆振在本次减持计划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本次减持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数量已过半,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3)2023 年 6 月 3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进展暨减持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新余隆振于 2023 年 4 月
持计划实施完成。
(4)2025 年 6 月 9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025-029)。新余隆振持有公司股份
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99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0.2302%)。
(5)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2025 年 6 月 9 日披露的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新余隆振持有公司股份 26,286,571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新余隆振持有公司股份 21,499,98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新余隆振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至 2023 年 6 月 2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
份 3,799,986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8837%;新余隆振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至 2025
年 7 月 17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986,6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94%。
具体情况如下:
减持均价 减持数量 减持数量
股东名称 股份来源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元/股) (股) 占总股本比例(%)
公司首次公开 10.951 3,799,986 0.8837
新余隆振 发行股票前已 集中竞价
持有的股份 2025 年 7 月 14 日至
合计 4,786,586 1.1132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 (%)
合计持有股份 26,286,571 6.113156 21,499,985 4.999996
新余隆振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4,833,451 3.449640 21,499,985 4.999996
有限售条件股份 11,453,120 2.663516 0 0
注:上表中计算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时,尾数进行四舍五入计算。
四、本次权益变动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不涉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事项。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第三、四节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的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
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春芳
签署日期:2025 年 7 月 19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询。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 289 号
联系人:徐伟、张月
联系电话:0533-5208617
附表一
基本情况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 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 289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限公司 号
股票简称 隆华新材 股票代码 30114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珠珊
称 (有限合伙) 地 集镇 41 号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有无一致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 无?
量变化 行动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否?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是□ 否?
大股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A 股股票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26,286,571 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6.113156%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股票种类:A 股股票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
变动数量:4,786,586 股 变动比例:1.1132%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后持股数量:21,499,985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4.999996%
变动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及方式
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是□ 否?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否?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春芳
日期:2025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