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5-024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条件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7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1,699,89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3058%。
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
按照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74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99,890 股。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
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
)》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核查意见。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49),独立董事丁利力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
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7月7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露的方式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
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通过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公示,
公司监事会未发现有关激励对象人员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公示情
况及核查情况于2023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编号:2023—051)。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3—053)。
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获得授权确
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
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3年7月10日为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11.04元/股的价格向74名激励对象授予
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
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公司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为 74 人,授予 566.63 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
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
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74名
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66.52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7215%。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出具
了审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266.520股。
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2025年7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为符
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1,699,89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058%。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独立董
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出具了同意的审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
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限制性股票第一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40%
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限制性股票第二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30%
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限制性股票第三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30%
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之日即上市日为2023年7月25日,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7月24日届满。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至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对未来行业、经济形势的判断,授予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致同审字(2025)第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度审计报告》,2024年度
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剔除股份支
付费用影响后)为
注: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 年增长22.53%,符合解除
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限售条件,公司层面解除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 限售比例为100%。
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修订稿)》,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
年度的绩效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B
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
及以上等级,个人层面解
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除限售比例均为100%。
在公司业绩各考核年度对应考核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
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
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S、A、B、C、D五个等级,考核
评价表如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
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应当取消
解除限售,并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不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
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99,890股,占公司目
前股本总额的1.3058%。
三、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不存在差异。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的
实施过程中,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
四、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额的1.3058%。
本次解除限售
获授的限制 本次解除限售 剩余未解锁限
的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票 制性股票数量
占目前公司总
(股) 数量(股) (股)
股本比例
刘茂林 董事长、总经理 800,000 240,000 0.1844% 240,000
黎德光 副总经理 400,000 120,000 0.0922% 120,000
袁志武 董事、副总经理 350,000 105,000 0.0807% 105,000
付卓权 董事、副总经理 350,000 105,000 0.0807% 105,000
张颖民 副总经理 320,000 96,000 0.0737% 96,000
周 庄 董事(时任) 260,000 78,000 0.0599% 78,000
杨国府 董事 150,000 45,000 0.0346% 45,000
许江德 董事 150,000 45,000 0.0346% 45,000
刘爱菊 董事 120,000 36,000 0.0277% 36,000
公司(含子公司)的核心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2,766,300 829,890 0.6375% 829,890
人员(65人)
合计 5,666,300 1,699,890 1.3058% 1,699,890
注:1、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配偶、子女,也不含独立董事、监事。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
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度业绩满足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时,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74名激励对象本
年度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因此,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
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办
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登记程序。
七、备查文件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