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美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07)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8 19:07:5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强化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杰美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的人士。
第4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5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
      产生。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6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7条   公司设内审部,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负责人由委员会任免。内审部按相关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第 1 页 共6 页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
      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
      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8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6)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在指导和监督内部
      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
      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协调内部
      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7)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
                第 2 页 共6 页
       改情况;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内部控制有效
       性的结论。
       其中,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2)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
       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9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书面决议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10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给
       予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1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以下报告事项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报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第 3 页 共6 页
       (4)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2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
       通知期。
第13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
       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14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
       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
       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15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
       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16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17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18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第 4 页 共6 页
       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19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20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21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1)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
       求其回避;
       (2) 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
       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3)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
       离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4) 如审计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
       项通过决议的,审计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
       并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利
       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22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23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24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第 5 页 共6 页
       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5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 6 页 共6 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杰美特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