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
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
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
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交所 “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以
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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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的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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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第十三条 公司设证券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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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 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
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 筹备股东会;
(三)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 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
充分沟通;
(五) 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
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 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醒投资者行使权利;
(七) 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
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 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 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沟
通关系;
(十)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 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
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进行
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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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证券部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
训。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质,诚实信用。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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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二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
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
出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泄露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重大信息,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外界采访、调研,或者召开说
明会,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或调研。
采访或调研结束后,采访调研人员应当与接受采访调研的人员共同编制会谈的书
面记录并签字确认,在两个交易日内,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系统“上市公司信
息维护”下的“公司及高管接待机构调研情况”栏目进行报备,并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
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对于投资者提问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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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
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拟通过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
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 10 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要尽快召
开说明会的,可不受 10 个交易日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
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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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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