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无
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
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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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
妥善归档保管。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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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四)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五)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六)暂缓披露的期限;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八)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九)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
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
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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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和
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规定》《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
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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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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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
申请部门 □暂缓 □豁免
的类型
豁免披露的文件类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型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是 □否 □是 □否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作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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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所在单位与上 知悉信息
序 知情人姓名 所在单位 职务 内幕信息所 知悉信 内幕信息内 登记 登记人
市公司的关系 身份证号码 方式
号 或名称 /部门 /岗位 处阶段 息时间 容(注 3) 时间 (注 4)
(注 1) (注 2)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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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无锡德林海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
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