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
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广西
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长科”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并
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对照公司及标的公司实际情况并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后,公司董事会
审慎判断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宁
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相关审批事项和尚需呈
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相关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
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