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 董事会关于上市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8 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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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上市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
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广西
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
  一、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
外。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二、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四)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如下情形:
 “(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
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二)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综上,上市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
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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