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
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者子公司拟对特定信息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相关事项负责人向证券部
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公司董事长;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
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则、依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
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本制度有关的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附件: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编号: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披露
申请类别 申请时间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
暂缓或豁免事
是否填报暂缓 □ 是 □ 是
项知情人是否
或豁免事项知
□ 否 均提供书面保 □ 否
情人名单
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