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两
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明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
责,依据行业薪酬水平、地区发展状况、业绩完成情况、创新创利能力等方面,
在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报酬,实际发放金额与其
履行职责情况和经营业绩挂钩。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
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生效后,如
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则、依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应及时修订本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本规则有关的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