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威
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
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
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1006 号),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社会公开公司民币普通股 42,100,000 股,并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420,957,142 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89,637,665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1,319,477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限售股股
东数量为 1 名,对应的限售股份数量为 1,268,767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0.30%。
上述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现
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
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战略
配售限售股,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
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经上述股
东自查、本公司核查及保荐机构核查,截至目前,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
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股东如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披露义务。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268,767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0.30%,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7 月 28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数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股本比例(%) 数量(股) 量(股)
上海东方证券创
新投资有限公司
合计 1,268,767 0.30 1,268,767 -
(四)限售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
合计 1,268,767 -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威迈斯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
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威迈斯对本次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威迈斯本次限售股份上
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综上,保荐人对威迈斯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德慧 王震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