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Beijing W&H Law Firm, Chengdu Office
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777 号 7 栋 1 单元 38 层 3801 号、39 层 3901 号 邮编:610000
No. 3801, 38th Floor, Unit 1, Building 7, No. 1777, North Section of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Chengdu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炜衡成都(律意)字2025第1381号
致: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贵公司的
委托,指派刘复梁、向菁律师(以下简称为“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为“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为“《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为“《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为“《股东大会通知》”)及相关公告;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
下简称为“《董事会决议》”);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
下简称为“《监事会决议》”);
法律意见书
根据《规则》之要求,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如前所述,贵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股东大会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
集。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决定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 1000 号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履行了
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和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册,对贵公司法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
东本人身份证等资料进行了核对与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为: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共 1,259,628,49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2.2066%。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人数共 39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 541,632,95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18.148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另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由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贵公司第
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采取记名投票方
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及表决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第一项决议属于特别决议事
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其余决议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全部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 1,800,137,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6%;
反对 1,062,2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796,765,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04%;
法律意见书
反对 4,294,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4%;弃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符合《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复梁
经办律师:
向 菁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谢红梅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