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气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
他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经交易所
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与登记的公告内容一致。未
能按照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监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
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
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本规则披露。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和深圳市证监局,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
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
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八条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
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
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
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
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
于审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
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
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
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
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
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或者公
司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法定期
限届满前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股票应当自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
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应当自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
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在此期间内依规改正的,公司股票复牌。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
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
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上市规则》第 12.4.2 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
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
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
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不触及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规则本制度第三十七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
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
较大;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
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的要求披露业绩
快报。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
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三) 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四)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七)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八)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
产程序;
(十)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一)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挂牌;
(十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三)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
超过总资产的 30%;
(十四)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五)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八)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二十二) 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二十三)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四)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
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四
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五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以上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
则》和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五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经理层有关人
员共同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准备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临时报告由证券法律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控股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
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律事务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
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应对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法律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
序的,应尽快提交相关决策机构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
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法律事务部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市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法律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
管部门进行回复、报告。
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
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
件报送证券法律事务部登记备案。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
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
告同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承担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证券法律事务部协助董
事会秘书工作。
证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
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
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交易所要
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
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相关人员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律事务部履行
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
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获悉重
大事件的当日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
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对公司实施本制度
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
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一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控股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对外
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控股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
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控股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控股子公司应披露
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独立董事负责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
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执行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
况。
第七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
担相应责任。
(二)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
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
承担相应责任。
(三)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
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控股子公司总
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
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证券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法律事务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
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证券法律事务部妥善保管。
第七十七条 证券法律事务部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
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
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所借文
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还所借文件。借阅
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
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可以随时调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八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公司的保荐机构、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
员;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与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
司未披露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
第八十二条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资本运作计划、重大合同的签订或履行、重大投融资计
划)为一级保密信息,其他信息为二级保密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
保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一级保密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除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及主管高级管理人员外,一级保密信息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
不应透露给其他任何人。
公司根据需要,将保密信息透露给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不视为违反保密责任,
但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十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控股子公
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获悉保密信息
的知情人员应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责任承诺书。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披露。
第八十八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
泄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
保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八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
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或者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
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交易所
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九十一条 公司将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
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九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下属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财务帐目进行审计、对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
期和不定期的监督。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九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前十五日完成对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报表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支持配合,
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和有关财务资料。
如上述财务人员不提供有关财务数据或财务资料,致使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完
成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九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公司(包
含控股子公司)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
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向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节 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
责任人,并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
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
证券法律事务部的联络工作。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备
案。
第九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
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律事务部向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收集
相关信息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除遵循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
证券法律事务部按照本节的规定定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
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问询的信息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〇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证券法律事务部的工作,
在证券法律事务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
第一百〇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证券法律事务
部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的
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一百〇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规定的答复
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应对有关情况
进行书面记录。
第一百〇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由其本人签字,一式三
份,其中一份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存,另外两份送交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
保存。
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证券法律事务
部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
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
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证券法律
事务部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与保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证券
或相关衍生产品募集说明书上的签字;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上的签字;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临时报告上的签字;
(四)独立董事在述职报告上的签字;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节规定的履行职责特别说明上的签字。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存在本制
度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证
券法律事务部应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述条款规定义务的情形作成书面
记录暨履行职责特别说明。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履行职责特别说明审核无误后,应予以签字确认。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职责的证
明。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
券法律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
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
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
(二)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三)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四)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
及时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
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
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
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
来访接待机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地址: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气派科技
路气派大厦。
第一百二十四条 股东咨询电话:【0769-89886666】
传 真:【0769-89886013】
电子邮箱:【ir@chippacking.com】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
《披
露办法》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
《披露办法》
的规定执行。
若《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作出修订,则本制度根据实
际情况予以相应修改。在本制度修改之前,按照修订后的《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
的规定,除依据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承担责任外,公司还应依据有关规
定将违法情况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
生的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
《披露办法》和
/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