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派科技: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8 00: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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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
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
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
     然人;
 (二) 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
     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 本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
     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
   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
   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 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 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
   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
   会责任;
(六)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
   作机制;
(七) 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
   关规定等;
(八) 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
   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 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
   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
   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董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文档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
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
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章 有关董事会和股东会事项
     第十四条   有关董事会事项:
 (一) 按规定筹备召开董事会;
 (二) 将董事会书面通知及会议资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前以传
        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及书面通知等各种迅捷方式或其他书面方
        式通知各位董事;
 (三) 认真核查出席会议的代理人授权文件,确保授权真实、合法、有效;
 (四) 按要求做好董事会会议记录;
(五) 认真管理和保存董事会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有关股东会事项:
(一) 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二) 按通知日期召开股东会;
(三) 认真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授权文件,确保授权真实、
   合法、有效;
(四) 按要求做好股东会会议记录;
(五) 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
   案。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十八条    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秘书等
   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
   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二) 独立董事对于其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
   关人员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三)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四)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以下”、“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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