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7 月)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规定
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
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
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
及其下属事业部(部门)、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及报告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对
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诉讼和仲裁、
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件,但不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
息。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会议事项:
(二) 重大交易事项
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各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交易,包括为其子公司、参股公司、子公司之间
相互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其他交易事项的报告标准为: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超过100万元;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上述标准,
但报告人根据判断可能会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报告。
在计算交易金额时:
(1)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
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2) 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标准;
(3)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重大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向金额,适用上述标准;
(4)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
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重大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5)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
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上述标准。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述
标准;
(6)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认购权,导致子公司
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述标准。
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认购权,未导致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照公司所持权
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述标准;
(7)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上述标准;
(8)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上述标
准;
(9)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
适用上述标准。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
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上述标准。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
(三) 重大日常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事项的报告标准如下:
超过500万元;
(四) 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事项的报告标准如下:
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
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
述标准。
(五) 重大风险事项
行政、刑事处罚;
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 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
(七) 股份质押
之后质押股份的;
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
(八) 重大变更等其他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事项
系电话等;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权;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五条(二)重大交易事项的规定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其他规定。
(九) 可能对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
(一)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 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 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第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职责包括:
(一) 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 公司各下属部门、下属子公司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或拟发生第
一时间向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书面报告;
(二) 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
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三) 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须于第一时间将签字确认后的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 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
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当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 公司各下属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拟将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重要事项时。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已披露重要事
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 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第一时间报告意向书
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除、终止的,应
第一时间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 重要事项涉及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 重要事项涉及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 重要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未
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
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要事项涉及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根据本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其任职单
位的实际情况,全面履行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职责,以保证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准
确、完整、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进
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
准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
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各下属部门负有报告义
务的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
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在该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网站、宣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内
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外泄漏。如内刊、网站、
宣传等资料刊登前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
书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应披露的信息,但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该信息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八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第一时间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
追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记录表,作为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
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下属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
指标和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
是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获悉拟报告重大信息的当天;本制度所称“大股东”,即公
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