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良品铺子 股票代码:6037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H0560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 年 7 月 17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
行也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 15 号》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
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
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
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武汉市东西湖区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豁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杨红春
先生、杨银芬先生、张国强先生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
次权益变动的合规性审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手续等程序后方可实施,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议/审批程序做准备。本
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上述审议/审批程序及通过审议/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
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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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良品铺子 指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汉意 指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宁波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汉意的一
宁波良品、一致行动人 指
致行动人
网谷创投 指 武汉网谷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汉意与网谷创投签署的《武汉网谷创新
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业(有限合伙)关于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
宁波汉意向网谷创投协议转让合计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20,451,000 股股份,导致所持公司股份比例
累计减少 5.10%的权益变动行为
武汉市东西湖区国资委 指 武汉市东西湖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报告书、本报告书、本权益变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指
动报告书 书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准则第 15 号》 指
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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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宁波汉意的合伙人杨红春担任宁波良品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宁波汉意
的合伙人杨银芬担任宁波良品的监事,因此宁波汉意、宁波良品为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7 年 8 月 7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H0560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汉旭艺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933KC9W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二)宁波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宁波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7 年 7 月 28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H0558
法定代表人 杨红春
注册资本 1,036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92X915G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长期居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任职情况 国籍
住地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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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潘梅红 女 中国 武汉市 无
派代表
(二)宁波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长期居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任职情况 国籍
住地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杨红春 男 执行董事 中国 武汉市 无
潘梅红 女 总经理 中国 武汉市 无
杨银芬 男 监事 中国 武汉市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
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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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引入国有资本股东,一方面有助于公司优化股东结构和法人治
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信能力及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的品牌、资金和市
场开拓能力,将集中双方资源优势,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另一方有助于化解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汉意的自身债务风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 12 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
月内处置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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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协议》,约定宁波汉意以 12.42 元/股的价格向网谷创投协议转让良品铺子
(大写:贰亿伍仟肆佰万壹仟肆佰贰拾元整)。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宁波汉意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良品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细组成如下:
所持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
公司名称
(股) 比例
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1,287,094 35.23%
宁波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970,120 2.99%
宁波汉意及宁波良品合计 153,257,214 38.22%
武汉网谷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
本次权益变动后,宁波汉意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良品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所持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
公司名称
(股) 比例
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0,836,094 30.13%
宁波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970,120 2.99%
宁波汉意及宁波良品合计 132,806,214 33.12%
武汉网谷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0,451,000 5.10%
注:上述股权转让后宁波汉意、良品投资的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仅指本次交易后,其在中国
结算登记的股份数量和比例,不包括宁波汉意、良品投资向其他方出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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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容如下:
甲方:指网谷创投
乙方:指宁波汉意
目标公司:指良品铺子
(一)交易方案
协议各方同意,乙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20,451,000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
让上述标的股份,并以现金作为本次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
(二)交易方式及价格
宁波汉意同意将标的股份以 12.42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甲方,股份转让总价款
为 254,001,420 元(大写:贰亿伍仟肆佰万壹仟肆佰贰拾元整)。甲方同意以前
述价格受让标的股份。该等转让价格为标的股份转让的最终价格,未来双方不会
因二级市场股价的波动等因素调整转让价格,该价格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
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
在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发生派息、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本次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应依据协议约定作出相应的调整。
(三)交易款项支付与交割
甲乙双方为推进本次交易之目的,分别以各自名义开立共管账户。其中以甲
方名义开立的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 1”),由甲方单方控制印鉴,乙方
仅有权查询账户余额及交易流水。以乙方名义开立的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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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 2”),由甲方、乙方共同预留印鉴,未经甲方和乙方的付款手续,不得进
行转出。
《股份转让协议》第一期交易款项的金额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30%,即
议签署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共管账户 1 支付第一期交易款项 76,200,426 元人民
币(大写:柒仟陆佰贰拾万零肆佰贰拾陆元整)。
《股份转让协议》第二期交易款项的金额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30%,即
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甲方积极办理下列所述的审批/审核事项,乙方
予以积极配合,以促使本协议尽快生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甲
方向共管账户 2 支付第二期交易款项 76,200,426 元人民币(大写:柒仟陆佰贰拾
万零肆佰贰拾陆元整):
(1)各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2)本次交易获得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及其他内部决策机构的有效批准(如
需),并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乙方及实际控制人股份自愿限售等相关
议案;
(3)甲方完成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获得甲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经
甲方所属上级国资委审批通过;
(4)本次交易所需获得的其他有权机构的审核或批准(如需)。
《股份转让协议》第三期交易款项的金额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30%,即
自本协议生效、取得上交所就双方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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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汇入第
三期交易款项 76,200,426 元人民币(大写:柒仟陆佰贰拾万零肆佰贰拾陆元整)。
同时甲方和乙方将共管账户 1、共管账户 2 中的交易款项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
户,交易款项在共管账户 1、共管账户 2 中实际产生的孳息归甲方所有,乙方配
合将该等孳息返还甲方指定账户。
《股份转让协议》第四期交易款项的金额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10%,即
双方同意,自目标公司完成董事会改选且聘任所有新任管理层的董事会决议
作出之日后 5 个交易日内,甲方向乙方收款账户支付第四期交易款项 25,400,142
元人民币(大写:贰仟伍佰肆拾万零壹佰肆拾贰元整)。
(四)交割日与过渡期
本次交易的交割日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
为过渡期。在过渡期间,乙方应确保目标公司不得采取下列行动:
易价格或交易数量需进行相应调整。
质押达成任何意向或协议。
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字号或商号。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
和制度作出,乙方应促使目标公司管理层按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
规定赋予的权利行使职责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全生产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并促使目标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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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和生产经营设施的正常进行,其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从事任何非正
常的导致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或目标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主要资产价值减损
的行为。
或重大过失损害甲方、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影响本次交易
的行为,并同时敦促其提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出该等行为。否
则,由此给目标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关联方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或其他重大情况,乙方应在知晓该等事项的当日书面通知受让方。甲方有权
根据该等信息单方面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交易。
(五)标的公司的公司治理
自交割日后,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协调目标公司进行董事会改选。在目标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的议案时,甲方和乙方应当对选举双方提名的董
事候选人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投赞成票。
(六)陈述与保证
(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主体
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具备以其自身名义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其项下义务的经济能力。
(2)甲方可以依法受让乙方持有的部分目标公司股份并确保其用于支付股
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在满足本协议生效
条件后将不会违反或构成不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
①中国有关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
②甲方合法成立及依法存续所依据的任何文件或甲方的章程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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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甲方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甲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
文件或协议;
④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4)及时与乙方配合向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材
料。
(5)及时配合目标公司履行报告、公告的义务,并且保证其资料和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目标公司董事会改选日后,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
前提下,甲方应尽量保证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稳定发展,积极为目标公司提供业
务、资源等方面的支持。
(1)乙方合伙人均同意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且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在满足本协议生效条件后将不会
违反或构成不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
①中国有关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
②乙方合法成立及依法存续所依据的任何文件或一方的合伙协议或章程性
文件;
③乙方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乙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
文件或协议;
④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股东协议(若适用)及章程等文件;或
⑤对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判决、禁
令、命令、法令或其他文件。
(2)乙方保证,标的股份系乙方合法取得并持有,依法可以转让给甲方。
乙方拟依据本协议向甲方转让之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其他
担保权益、优先权等第三方权利或利益,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表决权委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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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
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合同、承诺或安排(如
需目标公司股东大会豁免的除外),不存在任何导致上述股份被有关司法机关或
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
行政或司法程序(本协议签署日前已披露的除外)。
(3)乙方保证,与乙方和/或上市公司签署的相关融资、担保协议的债权人
或被担保人、采购合同的采购人,不会以未获得该债权人或被担保人或采购人同
意、批准、授权、豁免、登记、许可、声明或允许或其他理由,提起任何诉讼、
仲裁(本协议签署日前已披露的除外),也不会要求乙方、上市公司进行任何赔
偿或行使其他救济或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任何交易文件无效。
(4)乙方保证,除已披露的外,乙方不存在仍有效且正在履行的限制本次
交易的任何承诺,在依法解除已披露的限售承诺以后,乙方转让标的股份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关于股份限售的规定。
(5)乙方保证,在交割日后,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在乙方作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等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情形而作出罚款以上的处罚或由此给目标公司造成其他
损失(如投资者索赔),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乙方作为控股股东或者
乙方合伙人作为目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违法
违规行为,对目标公司发生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后果负有过错和责任的,则乙方
对上市公司承担的罚款或损失在乙方或者乙方合伙人执行职务的过错和责任范
围内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6)乙方保证,目标公司向甲方交付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严格按照中国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制作,真实、完整、准确
地反映了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目标公司在甲方尽职调查活动中已向甲方提供的
财务数据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真实、准确的,并且真实公允地反映了目标公司相
关的财务状况,目标公司向甲方交付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审计报
告充分披露了目标公司所有账面资产和负债。
(7)乙方保证,目标公司通过书面、邮件等方式向甲方及其所聘请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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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提交的文件作出真实、准确的披露;甲方从上交所指定信息披露渠道获取的
以乙方或上市公司名义披露的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乙方保证,乙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协议
的约定,提供本次交易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及所需要的应由其
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并协调目标公司准备相关文件、资料,保证
积极配合尽快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所必须的审批程序和登记手续,决不
拖延或拒绝。
(9)乙方保证,乙方将严格遵守目标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10)本协议签署日起,除非各方正式解除协议或最终截止日期满,乙方不
得直接或间接与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就目标公司股份转让事项进行洽谈、协商、磋
商、谈判或签署任何文件,或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其他约定。
(11)乙方合伙人保证,自交割日起 5 年内,不会通过对乙方进行清算注销
的方式恶意逃避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责任。
(12)乙方合伙人承诺,对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交易款项返
还、违约金支付及过错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七)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1)各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2)本次交易获得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及其他内部决策机构的有效批准(如
需),并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乙方及实际控制人股份自愿限售等相关
议案;
(3)甲方完成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获得甲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经
甲方所属上级国资委审批通过;
(4)本次交易所需获得的其他有权机构的审核或批准(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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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审核通过或未经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交易各方均有权
要求终止本协议,各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自收到甲
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股份交易款、股份交易款实际产
生的孳息全额返还给甲方,乙方逾期返还的,每迟延 1 日,乙方应以甲方已支付
的股份交易款、股份交易款实际产生的孳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甲方支
付逾期违约金。
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1)过渡期内,发生针对标的股份的诉讼、仲裁、执行或监管机构调查程
序(本协议签署日前已披露的除外),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拖延或无法
实现;
(2)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发生被限售、冻结等情形(但已披露的权益受限
情形除外),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拖延或无法实现;
(3)过渡期内,除本协议约定外,乙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占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比例已经或者经合理判断可以确定将要降低至不足 5.10%;
(4)过渡期内,乙方以任何形式处置标的股份或在其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5)过渡期内,目标公司的存续及经营合法性、财务真实性、盈利真实性
或主营业务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上市公司发生终止上市情形或出现该等风险,
或发生对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6)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其陈述、保证或承诺事项,且在收到甲方要
求其纠正的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协议另有约定的期限或者经甲方同意的合理期
限内仍未能补救或纠正的。
当甲方依据本款约定要求终止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经甲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将甲方已支付的交
易款项、交易款项实际产生的孳息及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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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甲方汇出各期交易款
项之日起分别计算)全额返还给甲方,乙方逾期返还的,每迟延 1 日,应以甲方
已支付的交易款项、交易款项实际产生的孳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甲方
支付逾期违约金。上述救济措施不影响甲方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责任的前提下,甲方将其已受让的标的股份按照中国法律允许的适当方式立即返
还给乙方。
之前仍未全部得到满足,各方均有权要求各自权利义务恢复至本协议签署日前的
状态,且互相不追究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经甲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将甲方已支付的交易款项、交易款项实际产生的孳息全
额返还给甲方。乙方逾期返还的,每迟延 1 日,应以甲方已支付的交易款项、交
易款项实际产生的孳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八)协议附件:宁波汉意、良品投资涉诉案件披露函
本协议附件列示了 2025 年 7 月 14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号为
(2025)粤 01 民初 3122 号的诉讼。
四、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具体如下:
份自愿限售等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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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网谷创投的调查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网谷创投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
理的尽职调查。根据调查,网谷创投为国资控股企业,武汉临空港产业创新发展
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份,2024 年成立以来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
信记录。网谷创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关于受让良品铺子股份的主体资
格要求。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受限情况
(一)关于股权质押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宁波汉意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良品持有公司股份
股股份目前处于质押状态,宁波良品持有的 8,020,000 股股份目前处于质押状态。
(二)自愿性限售情况
杨红春、杨银芬、张国强、潘继红在良品铺子上市时曾作出限售承诺如下: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中,间接转让限制属于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本次尚需取得上市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豁免其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限制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
(三)广州轻工工贸公司合同纠纷相关情况
宁波汉意作为上市公司良品铺子的控股股东,为了化解自身债务,寻求以协
议转让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部分股份。2025 年 5 月,宁波汉意与广州轻
工就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事项进行磋商,签署了《协议书》,约定了广州轻
工拟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后,计划受让宁波汉意持有的良品铺子部分股份,进而
投资、控制良品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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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议还对尽职调查安排、投资安排、优先购买权、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约
定:“甲方保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 2025 年 5 月 28 日,乙方对本次交易的股
份享有优先购买权,交易价格以每股 12.42 元或签订正式交易协议(含签署日)
前 N 个交易日均价乘以 1.05(前 N 个交易日交易总金额/前 N 个交易日交易总量,
N 在双方正式交易协议确定)孰低为准。甲乙双方同意,在上述期限内,但若乙
方决定按上述交易价格推进本次交易或签署交易协议,甲方应当无条件配合,不
得拖延或拒绝。若乙方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推进本次交易或签署交易协议,
而甲方无故拒绝推进本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本次交易协议等),或甲方违
反本协议第四条所述义务导致本次交易无法推进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
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佰万元(500 万元),包括:(a)乙方已支付的款
项及资金成本;(b)为本次交易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中
介机构支付的尽职调查服务费用;(c)为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而支付的一切必
要的费用,如差旅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
律师费。如因乙方原因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未能签订本次交易协议,本协议终止,
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并且,公司实际控制人杨红春、杨银芬、张国强与广州轻工确认了协议版本
内容,个人出具了同意与广州轻工交易良品铺子股份的承诺函。但宁波汉意及其
一致行动人在 2025 年 5 月 28 日没有与广州轻工签署相关股权交易协议,为此,
广州轻工向宁波汉意发出《关于督促签署交易协议的函》。
截至目前,宁波汉意及其一致行动人仍未与广州轻工正式签署有关良品铺子
股份的交易协议。广州轻工已经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就股权转让纠纷对宁波汉意
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宁波汉意所持良品铺子 79,763,962 股股份。
该事项为广州轻工与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汉意的股权转让纠纷。上述股份冻结
及诉讼事项,可能导致宁波汉意后续控制权转让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针对广州轻工对宁波汉意的起诉,宁波汉意一方面将委托专业律师,妥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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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另一方面也将与广州轻工积极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取得相互谅解,尽可能
降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受制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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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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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它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
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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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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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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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在
上市公司名称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地
股票简称 良品铺子 股票代码 603719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北 仑 区 梅 山
七 星 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名称 人注册地
合伙) 区 H0560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
是? 否□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人是否为上市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公司实际控制 是? 否□
第一大股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及其一致 行 动 人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披露前拥 有权益
的股份数 量 及 占 持股数量:153,257,214 股
上市公司 已 发 行 持股比例:38.22%
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及 其 变动数量:20,451,000 股
一 致 行 动 人 拥 有 权 变动比例:5.10%
益 的 股 份 数量及变动 持股数量:132,806,214 股
比例
持股比例:33.12%
在上市公司中拥
时间:2025 年 7 月 17 日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方式:协议转让
的时间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
不适用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 是□ 否?
月内继续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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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否?
二级市场买卖该
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否?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 公 司 的 负 债 ,未 是□ 否?
解除公司为其负 __________(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 提 供 的 担 保 ,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否□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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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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