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25-35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时间: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7日9:15-9:25,9:30—
体时间为:2025年7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
(三)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四)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包晓茹女士
(六)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08人,代表股份248,821,91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4.2932%。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01,148,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5.806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4人,代表股份47,673,1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4864%。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4人,代表股份15,525,18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5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2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3人,代表股份15,173,1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701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
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936,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42%;
反对 8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9%;
弃权 4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本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863,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12%;
反对 2,903,4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69%;
弃权 5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863,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12%;
反对 2,903,4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69%;
弃权 5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932,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88%;
反对 2,835,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97%;
弃权 5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937,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06%;
反对2,828,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9%;
弃权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933,3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91%;
反对 2,808,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86%;
弃权 8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906,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82%;
反对 2,839,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11%;
弃权 7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845,7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39%;
反对 2,899,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4%;
弃权 7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931,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84%;
反对2,807,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2%;
弃权8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35,767,737股
同意股份数:235,836,523股
同意股份数:236,143,124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471,008股
同意股份数:2,539,794股
同意股份数:2,846,395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36,131,344股
同意股份数:236,146,914股
同意股份数:236,116,625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34,615股
同意股份数:2,850,185股
同意股份数:2,819,896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中
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