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资本: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7 19: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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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7      证券简称:越秀资本         公告编号:2025-041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
别于 2025 年 7 月 2 日、2025 年 7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
          ,现将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情况公
号:2025-040)
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7 月 17 日下午 15: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7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
融中心 63 楼公司第一会议室。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恕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5,017,132,462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持有公司股份 18,269,991 股,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4,998,862,471 股。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980 人,代
表股份 3,937,761,5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73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
股份 2,946,883,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511%;
出席网络投票的股东 973 人,代表股份 990,878,47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221%。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972
人,代表股份 195,906,8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
代表股份 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出席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71 人,代表股份 195,856,87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80%。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71,282,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18%;反对 66,021,361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66%;弃权 457,637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9,427,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660%;反对 66,021,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审议议案,获得通过。
  即日起,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原监事会成员将不再担任
公司监事。原监事会主席李红女士、监事姚晓生先生目前未持有
公司股份,原监事李青云女士目前持有公司股份 23,352 股,前述
人员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并将继续遵
守有关离任监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李红女士、姚晓生先生、李
青云女士任职监事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尔康、王天宇。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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