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科亿: 融资管理制度(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7 18: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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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对外融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融资租赁机构等金融机构
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
信用证融资、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融资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
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融资事
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1)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0%的银行融
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2)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且单笔金额
低于 1000 万元的银行融资,授权董事长办理。
  第六条   融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1)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任何融资事项 ;
  (2)年度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0%的银行融资
且绝对金额达到 3000 万元以上;
  (3)融资机构或融资用途不明确的融资行为。
  第七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
                           《融资申请报告》内容
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
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
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
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
会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
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时,亦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
视同公司的融资行为,应合并计算。
    第三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融资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
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
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
用,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权
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
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
还款期限。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公司融资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及时送交董事
会秘书。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审核公司融资事项,并对违规
或失当的融资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
管理人员,未按照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或怠于行使
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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