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科亿: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7 18: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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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
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
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
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
通。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
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 10 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
要尽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 10 个交易日的限制。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
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
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
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
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
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
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
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
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
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外界采访、调研,或者
召开说明会,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
或调研。
  采访或调研结束后,采访调研人员应当与接受采访调研的人员共同编制会
谈的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在 2 个交易日内,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系统“上
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公司及高管接待机构调研情况”栏目进行报备,并尽
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书面记录应当至少包括采访或调研时间、参加人员、事项及主要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
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
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
者,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
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
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合
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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