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科亿: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7 18: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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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
时间将重大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如有)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派驻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如有)。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报告标准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如有)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包括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
知)并作出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三)重大日常交易
  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
务:
亿元;
上,且超过 1 亿元;
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五)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
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六)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情
况;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
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
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等情况;
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如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等)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等情况;
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
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七)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
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法限制表决权;
  (八)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的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仲裁;
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事件。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六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时点:
  (一)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信
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24 小时内,向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二)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1)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2)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4)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定期与各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就重大信息进行沟
通,各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近期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信息进行
调查了解,并向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信息披露事务部门需做好日常重大信息
的登记备案工作,防止信息沟通不畅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等情况发生。
  第七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解决措施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报告重大信息可在第一时间通过面谈或电话方式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
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
达。
  第八条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经部门负责人、主管经理审核签字后向信息
披露事务部门报送;
  (二)各分公司、子公司重大信息资料需经各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总裁)
审核签字后由向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送;
  (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授权人审核签
字后向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送。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在收到报告人报送的信息后,第一时间立即向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建立重大信息的报告及管理档案,记录信息要点及处理情
况,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报告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将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信息报告报董事长审批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事
项,履行相应审议、批准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如有)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上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各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
息或对已经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
息,除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外,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审查。尚
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信息报告
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
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因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信息披露不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要求等,或信息报告义务人不履行本制度规定
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情况的,公司将追究
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
关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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