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科亿: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7 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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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
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
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
部门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
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
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
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
层行使。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
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为公司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
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
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四条 投资评审小组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
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
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
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
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
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
 第二十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
产的流失。
               第五章 对外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公司章程》、《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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