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 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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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 务所
关于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
法律意见书
致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
湖南启元律师 务所 以 简称“本所” 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 以 简
称“公 ” 委托,对公 2025 年第 次临时股东会 以 简称“本次股东会”
进行 场见证,并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法 以 简称“ 公 法 ”
市公 股东会规则 以 简称“ 股东会规则 ” 等中国 行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 性文件以及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 章程 以 简称“ 公 章程 ”
的相关规定,出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 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 场见证,并
查和验证了公 提供的 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 实
本所出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 向本所保证 公 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 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 公 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 准确 完整, 在
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 的签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 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 据 股东会规则 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 对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 所述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或
合法性 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 按照有关规定将
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 他文件一并公告 未 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 得用于 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召集和召开程序
开公 2025 第 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站 公告 金健米业股份 限公 关于召开 2025 第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 简称“ 股东会通知 ”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时间 地点 议
案 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7
本次股东会 场会议于 2025 7 17 日 午 14:30 在金健米业股份 限公
总部 湖南省常德 德山 济开发区崇德路 158 五楼会议 召开 会议时
间 地点 议案 股东会通知 一
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 法 股东会
规则 及 公 章程 的相关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章程 的规定
股权登记日公 股票交易结束时 的股东 册,以及公 提供的本次股东会出席
人员的股票账户 身份证明文件 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 证所信
息网络 限公 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 提供给公 的网络投票统 结果,
并 本所律师的 查,出席本次股东会 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公 股份数合 为 143,269,315 股, 公 股份总数的 22.3236%
中,参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表决权股份数合 6,316,064 股, 公
股份总数的 0.9841%
列席本次股东会 场会议
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 法
股东会规则 及 公 章程 的相关规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进行了记 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 公 股东代表共 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
会当场 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 对表决结果提
出 议
表决结果 同意 140,246,1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98%
反对 2,781,1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11% 弃权 242,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1%
表决结果 同意 139,278,899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 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 本一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 壹份
以 无 文, 页为签 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千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癌章页)
经办律师: 身\
际 志怡
经办律师: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