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82 证券简称:亚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6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63 号文《关于核准浙江亚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已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3,350.00 万股,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18.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300.00 万元,扣除与发行
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8,552.18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
验字202300010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存储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2023 年 3 月 9
日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3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及子公司河
北乐恒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
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户名 银 行 名 称 银行帐号 募投项目名称 余额
年产 50 套 MVR 及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 公司温州龙湾支行
建设项目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
有限公司 公司温州龙湾支行 还银行贷款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年产 800 台(套)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 33050010201000014652
股份有限公司温州 化工及制药设备项 8,200.32
有限公司
分行 目
年产 50 套 MVR 及
河北乐恒节能设备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 5350520100000157205
相关节能环保产品 3,007.41
有限公司 公司大厂支行
建设项目
合 计 11,207.73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原因和开立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召开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基于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公司业务
经营需要,拟将部分原投向“年产 800 台(套)化工及制药设备项目”的募集
资金变更投向至新项目“螺杆式压缩机产业化建设项目”,本次拟变更的募集资
金总额为 2,900 万元人民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和要求,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河北乐恒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乐恒节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大厂支行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三方)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专户余额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螺杆式压缩机产业化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 大厂支行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河北乐恒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螺杆式压缩机产业化建设项目”由公司
全资子公司河北乐恒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实施,甲方 2 已
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仅用于甲方“螺杆式压缩机产业化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
_/_日,期限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
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圣宇、王水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及/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