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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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
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等。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
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
公司股票,股份变动也应当遵守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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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相关限制和要求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八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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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制度第七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
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
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
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
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发
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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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
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或情形下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
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申请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
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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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报送个人持股基础信息,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填报及更新维护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信
息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持有的股票账户及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情况时应当注意:
(一)如持有多个股票账户,应当全部申报;
(二)如使用曾用名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当一并申报;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将相关人员的现用名及身份证号码、曾用名及身份证号
码(如有)一并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与相
关人员的报送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如实申报。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持股基础信息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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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所持公司股份分别进行锁定、解锁等
相关处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
算;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
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董事及高管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股票账户的管理,及时地
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全部股票账户、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严禁将所持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通过向他人提
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所
获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并按照本公司相关制度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并采取其他惩
罚性措施;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
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其亲属宣传、讲解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关于禁止或限制交易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相关规定,告诫
亲属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股票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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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因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引起的
后果和责任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统
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持股基础信息的网上填报、申报和更新维护,
并定期检查、督促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因国家法律法规等修订而与其发生抵触时,按国家最
新实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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