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邦科技: 汉邦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7 00: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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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以下简称“《公司法》”)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设董事
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除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外,公司董事还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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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本人、股东、员工或者其他第三方
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为本人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
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
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
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五)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
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六)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
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七)《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和勤
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
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董事审议有关事项时应当根据具体事项种类遵守以下规定:
  (一)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
险进行审慎判断。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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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
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
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
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
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
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四)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
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五)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
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
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六)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
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性、
合理性、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七)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
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
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
情形;
  (八)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或社会
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
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十条 董事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如有关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并
督促董事会及时查明真实情况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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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严格执行
董事会决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告: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仍然坚持作出决议的;
  (三)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 或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
  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
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
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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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十四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
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
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发现董事会决议未得到严
格执行或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法执行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
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
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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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对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执行的事项,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五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
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
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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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或者直
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如公司设有副董事长,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公司不设副董事长,
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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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于
十日前和二日前将盖有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可以缩短或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本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
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
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口头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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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
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
有疑问的,应主动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信息。
  第三十一条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审慎选择并以书面
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
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
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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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或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为依据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六章   会议的决议和记录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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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
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
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
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
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
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但应具有合理理由,不得恶意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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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董事回避
表决的情况下,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在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除《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公司章程》
规定的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职权外,董事会可以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授权个别
董事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被授权董事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该等职权的后果由董
事会承担。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
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四十一条    过半数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二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
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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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四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
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
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
(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
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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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存在冲突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过”“不满”“以
  第五十条 在本规则中,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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