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森: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7 00:12:4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5-045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50178-0002 号
致: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叶兰昌律师、韩海洋律师(以下
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福建金森林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
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的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召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
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
《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6 日当日交易时间段。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16 日 9:15-9:25,
为:2025 年 7 月 16 日 9:15-15:00。
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
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67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7,610,5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533%。其中: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21,7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30%。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人共计 6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602,7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2248%。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一)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审议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表决结果:同意 157,592,993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585,119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7685%。
   根据表决结果,张晓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56,310,04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7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02,168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82.8936%。
   根据表决结果,潘隆应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 156,301,911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6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294,037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82.7866%。
   根据表决结果,范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
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
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黄鹤
                     见证律师:
                                  叶兰昌
                     见证律师:
                                  韩海洋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福建金森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