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卓航科: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7 00: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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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 66 号阿里中心 T2 写字楼 9 楼
          二〇二五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湖北超卓航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该等副本或复印件
                               法律意见书
与原件一致和相符;(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或被第三方所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及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了《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等予
以公告,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
开,由董事长李光平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 年 7 月 16 日上
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5 年 7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
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法律意见书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5,523,83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0.8060%。根据现场出席情况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共计 3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7,518,6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3.032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结
果的提供机构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外,出席
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指派的律师等,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与《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
案:
  议案 1、《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取消监事会、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
附件的议案》,包含 4 个子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3、《关于修订若干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包含 6 个子议案:《关于修
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
                                  法律意见书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关
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 2 为特别决议,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1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
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
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 和议案 3 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议案 2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
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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