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可转债)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
可转债)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的资金使用与管理,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聘请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如实披
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募
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
理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
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开立
和募集资金存储的具体工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遵循本制度及公司有关内
控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二)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出现相关情形的应当及时按照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审议披露义务。
金额50%;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
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
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
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
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
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
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
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
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
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
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实际管
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相
关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
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
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
关的必要资料。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将随着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
补充。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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