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深圳
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7 月 16 日为授予日,以人民币 13.33 元
/份的授予价格向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 万份股票期权。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