嵘泰股份: 嵘泰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7 0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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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江苏嵘
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江苏嵘泰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议等相关工作。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
定补足成员人数。
  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召集人认为必要、
董事长提议或过半数成员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过直接送达、
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
  情况紧急或因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款时限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成员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
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网
络会议、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成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成员签字。若采用通讯方式的,
提名委员会成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也不得代理其他成员行使表决权。在成员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该提名委员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利害关系成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利害关系的成员
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利害关系成员人数不足两人的,提名委员会应将该事
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成员签字后生效。未经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
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应就决议的实
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
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处理。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不采纳提名委员会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建议或提议。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提名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提名委员
会成员及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时间为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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