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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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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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治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江苏中信博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
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的每一有
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
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
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
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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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
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独
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
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董事候选人。
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
为放弃。
(四)董事当选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或当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当选董事总人数的三
分之一,但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董事人数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
举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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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以上时,或当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低于当选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时,则应对
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
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第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
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
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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