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
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
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可
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
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
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
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
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
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
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
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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