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办法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七月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与《上市规则》之规定具有相同含义。
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
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
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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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
本章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
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
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
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
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
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
避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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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公司损失。涉嫌犯罪
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