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博: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7 00: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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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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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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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证券部。
  第八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
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
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
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
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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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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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的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违反保密规定责任、保密制度落实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
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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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
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
罚。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
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董事会以普通决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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