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恒信息: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7 0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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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其中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
       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和
       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和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实施细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
      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议案》《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制度>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关于增加 2025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星期三)15:30 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
      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
      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载了本次股东大会资料。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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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
       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 15 点 30 分在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8)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公司
       总股本为 102,065,545 股,扣除回购的股份 493,107 股,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101,572,438 股。
       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
       资格合法有效。
       司的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计 15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682,7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161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其中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案: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
      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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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公司法》及《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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