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利机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7 0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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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5 年 7 月 11 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除相关法律规定另有规定的外,出现下列情形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
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
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
处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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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
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
离职交接确认文件。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
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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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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