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微电子: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6 21: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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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
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
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
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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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
制度。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第一款规定外,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
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
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募
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
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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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
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募投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
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
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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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要细化具体的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且每季度末向公
司财务部门和证券事务部门提供工作计划及实际进度。
  第十六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募集资
金的使用,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进行审批。募集资金使用实行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总监联签制度。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
资金的使用报告,由使用部门经理签字,财务部门审核,并报证券事务部门备案
后再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联签后执行。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
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
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公司决定终止实施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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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
可以豁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
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
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
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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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
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
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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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超募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
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
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
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
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
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七章
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
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
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
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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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
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
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
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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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
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
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
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
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相关的
必要资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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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
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
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
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
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
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工作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责令相关责任人员立即改正。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并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亦同。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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