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
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
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
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
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将其传播的机构或
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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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沟通
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
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八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
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
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
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
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对于接待工作中可能涉及国家
秘密的,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在不可避免需要提供有关信息时,
必须先由公司保密部门进行脱密处理。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
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语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沟通内容
第九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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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一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证券事务部门派专人负责接待。证
券事务部门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
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证券事
务部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
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工作者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四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在没
有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发
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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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十七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可以通过邮件、电话或
传真等方式进行预先沟通待公司同意后,由证券事务部门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
原则上没有经过预约登记的投资者,公司一般不予以接待。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确认来访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
资料、验证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
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接待来访信息登记表并形成书面记录,对接受或邀请对
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接受调研、沟通、采访人员与对方
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公司可以对调研过
程进行录音录像。书面记录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根据交
易所的要求,随时将上述规定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交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
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三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
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
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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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填写来访信息登记表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
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上述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所有来访资料由证券事
务部门建档留存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
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
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
的重大信息,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
露未公开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
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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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
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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