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微电子: 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6 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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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
性,提高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环境、社会和
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
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公司董事长。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
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本细则规定在 60 日内选举和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在 60 日内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与 ESG
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 ESG 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 ESG 管理工作、ESG 风险等影
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制定公司 ESG 治理愿景、ESG 战略规划、ESG 管理目标、ESG 管
理制度及管理细则;
  (三)审查并监督公司战略实施计划、战略调整计划、ESG 战略、目标、执
行计划;
  (四)对公司 ESG 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确保 ESG 相关披露信息的完整
性、准确性;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有
关经营方面及发展战略等方面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每年按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通知及材
料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
双方签名。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
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
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公开公司的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在本细则中,
                “以上”、
                    “内”包括本数,
                           “超过”、
                               “少于”不包
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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